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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本案被法院受理后,湘水之珠大酒楼一名崔姓经理向记者证实,如果自带酒水去消费,该酒楼确实要“按所带酒的价格等级加收开瓶费”,否则“酒楼就会没有利润”。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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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瓶费”可当场拒付

    2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他说,个别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记者 傅沙沙 袁国礼)

   北京律师网提示: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益。”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一种服务。”因此,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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