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一些法律知识和一些人际关系,就冠上 “律师”衔头,到处招揽代理诉讼业务,这种现象近来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屡见不鲜。“黑律师”的滋长泛滥,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容易助长司法腐败,造成社会上很多人对律师的误解,使律师背负不应有的黑锅。
非律师却印制律师名片
这种现象是 “黑律师”最惯用的伎俩,也是“黑律师”“从业”的最主要表式。按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才能称之为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很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凭自己以前的关系,就在名片上冠上某某律师的衔头,招揽代理诉讼业务。这些人实际上不具备做律师的专业知识,也缺乏律师职业责任感。他们凭着一些人际关系,在当事人面前拍胸脯,打保票,称只要让其代理,保证能赢等。这些“黑律师”绝大多数是没有办公场所,即使有,也不敢公开挂牌。这些人代理了诉讼业务后,在法院出庭时却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进行辩护。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只有律师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而民事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只是临时性的、且不得收取代理费用的个人性活动,不是专门的职业性活动,而“黑律师”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作辩护后,却又蒙骗当事人以律师的身份进行收费。
挂律师事务所名义 “从业” 目前,我国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这些单位和人员往往挂某个律师的名义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活动,久而久之,也自称为律师。这些人员主要是代理一些关系案、人情案等,采用吓唬当事人,把案情由轻说重来骗取当事人的钱财。如有的 “ 黑律师 ” 明明知道当事人不可能被判很长刑期,却对当事人家属说可能要判20年或无期徒刑等办法,吓得当事人多出几倍律师费。作为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也要注意防范、提高警惕,避免上了 “ 黑律师 ” 的当。在决定聘请律师以后,要办理正式的合同和手续,对于一些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应当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以验明其身份。在交付律师费的时候,要求开具发票。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分析,对那些打保票、拍胸脯保证的人员更要有所警惕,在发现是 “ 黑律师 ” ,尤其是上当受骗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活司法行政机关报案 . |